人体细胞治疗研究和制剂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2】
2003-03-20 21:07:00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三)体细胞的体外操作
1.培养基
(1)所有成分应有足够纯度(例如水应符合注射用水标准),残留的培养基或受者不应有明显影响。每个培养细胞的部门应保证所用的各种成分的质量都经过鉴定,并制定标准规格。若用商业来源的培养基,应由厂商提供全部培养基成分资料。
(2)血清的使用
除能证明体细胞培养或激活需要血清外,应避免使用任何血清。不得使用同种异体人血清或血浆。如必须使用动物血清,应考虑每批血清都应对潜在的外源因子(包括人的病原体)进行检查、筛选。例如,牛血清应进行病毒和支原体污染的检查筛选等。
(3)人血液成份的应用
若培养基中含有人的血液成份,如白蛋白及转铁蛋白,应说明其来源、批号、质量检定合格报告,应尽可能用已批准上市的产品。
(4)条件培养基的应用
在体细胞培养中使用细胞培养来源的条件培养基时,有可能增加了制剂的危险性及降低产品的一致性。因此,尽可能确定条件培养基的必要成份,以及尝试用确定的试剂取代条件培养基。在应用条件培养基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①应详细提供条件培养基的来源、加工及使用说明。
②当用供者(人)细胞制备条件培养基时,应对供者按献血员标准进行传染因子的检查。
③当用自体细胞制备条件培养基时,应减少传播病毒性疾病的危险,病毒在体外扩增的能力亦应考虑。
(5)抗生素的应用
培养基中尽量避免使用内酰胺类抗生素。若采用青霉素类抗生素,应做青霉素皮试,该细胞制剂应标明加用的抗生素,并不得用于已知对该药过敏的患者。另外,应做不加抗生素的培养对照,以证明能够保持无菌。
(6)其他成份
应充分说明体细胞培养和激活时所采用的有丝分裂原、抗体、细胞因子、化学物质,以及培养物。应尽可能采用国家批准临床应用的产品。如上述成份的生产厂家已获国家批准临床应用,可以引用该批件。如上述成份的生产厂家未获国家批准临床应用,应参照国家对相应产品的质控要点,提供质量标准,并对每批产品提供详尽的质量检定报告。
(7)培养基的检定
对每批制成的培养基(例如已加入血清及生长添加物等)应进行无菌试验,以及对拟给病人用的体外培养细胞的激活及/或支持生长试验。
2.生产过程
生产部门对制备工艺流程应有详细的标准操作程序和适时修订的程序。收获时应保留细胞及培养基样品,供检定用。若细胞培养技术有改进,则应评估对细胞得率、生物学效应、均一性及纯度的影响。
应叙述保证细胞批同一性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质量控制系统,以及适用于长期培养时定期进行的和在体外培养后输注前对所有培养物进行的质量控制系统。
3.质量控制
应对所有成份分离、培养及最后处理细胞所用的器具进行质量控制。各种成份都应进行同一性及污染物检查。有生物活性的成份还应进行功能检定。批记录应予保存,该记录应反映制备每批体细胞的所有步骤,记载每一成份的批号及所有检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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