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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2-03-20 22:38:00   来源:   

卫医政疗便函〔2012〕61号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我部于2009年印发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09〕18号),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当前医疗技术发展和临床应用现状,进一步提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科学性,完善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程序,根据近年来医疗技术发展现状和临床应用管理实际,经研究,我部对原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处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并于2012年3月30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司。

联 系 人: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丁雅明、王斐

电   话:010-68792962、68792413

传   真:010-68792513

邮   箱:[email]mohyzsylc@163.com[/email]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抄送: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口腔医学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开展经过临床研究、论证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可以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管理。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

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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