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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18】
2013-03-07 18:16:00   来源: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临床研究
    (一)第十三条确定的各期临床试验的例数是指试验组的例数,不包括对照组。特殊病种可以减少病例数。
    (二)第十八条中所述“长期随访监测”是指研究单位需要建立长期的定期随访制度,对试验组的病例尽可能长的进行随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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